法院認為他身陷傳銷與公司無關,不能算工傷  
  被公司派往外地聯繫業務,中途會網友身陷傳銷組織,人身自由被控,為逃離“狼窩”不幸墜樓身亡。這種情況到底算不算工傷?近日,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一起案件,沒有支持死者家人要求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。
  通訊員 徐政 現代快報記者 劉清香
  徐州一再生資源利用公司業務員李睿,通過網絡與山東省淄博市做化妝品生意的孫梅相識。2010年,李睿被派往外地聯繫業務,孫梅得知後約李睿前往淄博相會。李睿應約到達淄博,發現身陷孫梅與夏某等人設在一小區五樓的傳銷窩點。李睿明確表示不願從事傳銷並多次要求離開,卻被強行阻攔並扣留手機。之後幾天中,李睿曾多次嘗試逃脫均未成功。
  4天后,李睿從五樓陽臺翻出欲逃離,遭傳銷組織成員拉拽阻攔,不幸墜樓慘死。
  2011年10月,淄博市張店區法院判決孫梅、夏某等7名傳銷人員犯非法拘禁罪,分別判處10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並附帶民事賠償李睿父親李牧等親屬各項經濟損失56萬餘元。
  事故發生後,李牧向徐州銅山人社局申報工傷認定申請,認為李睿從單位借三千元出差費後被單位派至外地聯繫業務,在淄博市被誘騙誤入傳銷組織,在多次強行脫逃的情形下墜樓身亡,應認定為工傷。銅山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,認為李睿被單位派至外地聯繫業務時被騙入傳銷組織,其為擺脫傳銷組織,從被控制的房間陽臺逃脫時墜樓受傷死亡,不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,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。
  李牧不服,向銅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李牧的訴訟請求。
  李牧不服,上訴至徐州市中級法院,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,支持訴訟請求。
  徐州市中院審理認為,死者李睿通過網絡與孫梅相識,以化名“李順”與孫梅聯繫,表達結交男女朋友的意願,實為私人間的交往範疇,而並非開展業務。且孫梅所在的傳銷組織傳銷的是化妝品,與李睿生前所在公司的業務範圍沒有任何關聯。因此,李睿的傷亡不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之一,也不屬於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。李牧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採納。(文中人物皆為化名)
(原標題:公司外派期間會網友身陷傳銷 逃離“狼窩”時墜亡算不算工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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